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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港澳台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8    作者:董思远     来源: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聘用港澳台地区教师是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组成部分之一。为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促使港澳台地区教师全面融入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地区教师(以下简称“港澳台教师”),是指持有香港、澳门或台湾身份证件,在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对港澳台教师的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加强领导、职责分明的原则,建立港澳台教师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机制。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教学部)要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在引进港澳台地区人才方面的相关政策,做好港澳台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港澳台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港澳台事务和人事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法律事务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会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教师联络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港澳台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保卫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等相关单位按照校内职能分工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台教师的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服务、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等。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聘用港澳台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内地(大陆)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内地(大陆)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符合内地(大陆)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

(二)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三)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师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及行为。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五)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高层次港澳台教师的聘任,按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港澳台教师聘用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将港澳台教师需求计划纳入各单位年度招聘计划。

(二)用人单位、保卫处、人力资源处按照学校招聘流程及要求,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对应聘港澳台教师进行资格审查、背景调查、评价考察、体检,并由人力资源处将将拟聘港澳台教师材料报学校相关领导审议批准。

(三)对于经学校批准聘用的港澳台教师,人力资源处、用人单位负责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劳动合同与岗位聘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节假日、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由人力资源处存档,相关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备份。

(四)港澳台教师入职报到后,需到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薪酬与劳动保障

港澳台教师的薪酬待遇依据学校人事部门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 港澳台教师在聘任期间按内地(大陆)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愿购买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第十一条 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港澳台教师提供校内教师公寓租住。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由学校无偿提供住宿外,校内教师公寓租金、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等费用由港澳台教师本人承担。校内住宿的港澳台教师应遵守校内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全职工作的港澳台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的职称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教师可申报校内科研课题和教研课题,在符合科研涉密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参与科研项目。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将港澳台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建立学院领导联系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至少配备一名本单位专任教师作为联系人,为港澳台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特点制定港澳台教师入职前的培训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岗位具体工作要求,并请港澳台教师签收有关书面材料。

港澳台教师到岗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港澳台教师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做好港澳台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

(三)学校设立港澳台教师专项经费。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用人单位、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工会等定期组织相关主题活动与节日慰问等,关心港澳台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帮助港澳台教师解决实际问题。

(四)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定期向学校相关领导和省、市相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

(一)港澳台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督导。

(二)港澳台教师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

(三)港澳台教师在聘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与岗位聘任协议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以及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港澳台教师应当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学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学校境外原版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和教务处的相关要求审定港澳台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它资料)。

(五)用人单位、教务处应当对港澳台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多方面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港澳台教师续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每学期,由用人单位、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港澳台教师进行教学检查;由用人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港澳台教师授课情况,对港澳台教师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并报送教务处。

(六)港澳台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港澳台教师在聘期内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可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出勤管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处应当加强对港澳台教师的出勤管理。港澳台教师出勤按照学校和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入境管理

(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港澳台教师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保卫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保卫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二)港澳台教师如有离粤或出境出国旅游探亲应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港澳台教师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

(一)学校对在学校全职工作的港澳台教师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教师,学校或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港澳台教师组织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与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或出现严重失误的个人与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港澳台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