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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5-24    作者:董思远     来源: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学校成立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港澳台事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与校友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创业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报送港澳台学生信息,协同招生与校友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相关二级学院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招生与校友工作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和考试录取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港澳台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统筹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每年新生入学注册及学生毕业后,负责将港澳台新生名单和毕业学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统筹港澳台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

第十条后勤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保卫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校园安全工作,制定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港澳台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创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是港澳台学生培养的主体部门,负责具体专业教学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港澳台学生报到、注册后,各二级学院指定人员负责相关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将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在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招生

第十五条除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外,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能力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高校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向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并试读一学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在办学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学校适量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四章 培养

第十九条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条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学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适当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安排专业导师,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外,港澳台学生享受与校内大陆学生同等的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资格。学校欢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学校定期开展港澳台学生管理相关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和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一条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港澳台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确因个人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向所在专业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同意在校外居住的港澳台学生必须及时前往居住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并上报所在专业学院,由专业学院报保卫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医疗保障政策。

第三十四条学校做好港澳台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